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1313号
申请人:***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西安华钦轴承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厂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奥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通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奥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陕西通世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奥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陕西通世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90479.7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对上述保全进行担保,本院已依法做出(2022)陕0113民初131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奥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陕西通世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90479.7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现申请人***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奥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通世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90479.7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贺 倩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