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奥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奥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柒罡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3民初940号 原告:陕西柒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奥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陕西柒罡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奥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柒罡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柒罡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邢彤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