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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诣泰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沪0115民初27976号 原告: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程富有,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诣泰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路XXX号XXX幢XXX号楼XXX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喜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上海诣泰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诣泰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8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其网站首页www.etexsys.com和《新民晚报》上刊登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消除影响。刊登内容需经法院核实,以消除不良影响;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包含合理维权费用包括公证费2000元,律师代理费2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和“无忧洗”的商标所有人。被告系与原告存在竞争关系的同行业单位。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利用“**”、“无忧洗”设置为其网络搜索关键词链接其自身企业网站,为其招揽生意、拦截原告客户资源,构成商标侵权的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故原告起诉来院,诉请如前。 被告诣泰公司辩称:被告确实实施了“**”和“无忧洗”的关键词搜索,但是在2018年2月份已经停止搜索,总点击量只有60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较小,也不存在什么不良影响,故不同意承担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的责任,但同意赔偿原告总计3万元的损失。被告认为,设置关键词的行为是一种网络推广行为,被告没有在产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关词汇,不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系原告公司的创始人之一,为原告公司作出过很多贡献。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由法院判断。被告设置关键词是受到了百度公司的误导。“**”和“无忧洗”是被告方自行选择的,在设置该关键词的时候,被告曾向百度公司咨询过是否可以适用同行业其他企业名称或者商标作为关键词,百度公司表示如果关键词是注册商标,审核不会通过,但原告并没有在百度平台申请关键词保护,所以被告选择的上述两关键词可以获得百度公司的审核通过。因此,百度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主张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据此确认如下事实: 一、原告企业经营和商标注册情况 原告**公司,成立于2008年10月13日,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机电、生物与医药、化工新材料、能源与环保、印刷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相关网络设备的销售等。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注册人为原告,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10月21日至2020年10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电子标签;计算机;计算机周边设备等。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注册人为原告,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8月21日至2022年8月20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工程;研究与开发(替他人);技术项目研究;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硬件咨询等。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注册人为原告,注册有效期自2016年8月14日至2026年8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软件出租等。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注册人为原告,注册有效期自2016年8月14日至2026年8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软件出租等。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注册人为原告,注册有效期自2016年8月28日至2026年8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数量显示器;商品电子标签;电子公告牌等。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注册人为原告,注册有效期自2016年9月14日至2026年9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 二、原告公司的知名度情况 2011年1月,原告的“**FaundreRFID洗衣管理系统”获得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等机构颁发的“2010年度中国物联网领域金软件奖”;2011年3月,原告获得2010RFID世界行业年度评选组委会颁发的“2010年度中国RFID行业最有影响力系统集成企业”;2011年4月,原告获得中国信息产业商会、中国RFID产业联盟颁发的“中国RFID与物联网2010年度评选RFID优秀应用成果奖”;2012年6月,原告获得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2012年度国家金卡工程优秀成果金蚂蚁奖优秀应用成果奖”;2014年9月,原告的“**RFID阅读装置一体机”产品获得中国商业联合会洗涤专业委员会颁发的“2014年度全国洗染业信得过产品”;2016年7月,原告的“”获得中国商业联合会洗染专业委员会颁发的“2016中国洗涤行业知名品牌”。 三、被告企业情况及关键词使用情况 被告诣泰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28日,法定代表人为***,经营范围为:从事物联网科技、信息科技、智能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销售、系统集成等。被告自述其法定代表人原系原告公司的创始人之一,后离职成立被告公司,被告公司去年的营业额有700万。 2017年6月8日,被告(乙方)与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上海软件技术分公司(甲方)签订《百度推广服务合同》,载明:本合同由《百度推广服务合同》和《百度推广服务合同》(线上合同)及双方可能签署的其他附件组成;“百度推广服务”是指百度已经开通和陆续开通的在www.baidu.com网站及百度wap网站、百度提供技术支持的联盟网站或应用程序等相关页面的特定位置展示用户网站信息的技术服务及其他相关的衍生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搜索推广、网盟推广等服务方式;甲方为乙方提供百度推广服务,乙方首次推广费预付款为5000元,专业服务费为1000元;客户(乙方)推广的网站信息将依据客户百度推广服务管理账号内的设置并通过系统自动过滤后出现在百度相应页面的特定位置;百度有权随时删除含有任何危害国家安全、淫秽色情、虚假、侮辱、诽谤、恐吓或骚扰、侵犯他人版权、人身权或其他合法权益以及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对于客户注册的关键词及网站信息,百度推广系统将进行自动过滤,百度有权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调整、行政执法机关的命令和社会伦理道德的变化相应调整系统自动过滤标准;因客户违反本条规定或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导致的法律后果由客户全部承担,与百度无关;若客户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及百度制定的有关百度认证服务的任何政策和规范的规定导致百度受到第三方投诉......百度有权立即暂停或终止百度认证服务。原、被告双方签订上述合同后,被告于2017年9月15日在其推广账户中添加“**”及“无忧洗”为搜索关键词。 根据原告于2017年9月26日所作证据保全公证显示:1、在百度公司经营的百度搜索框输入“**”进行搜索,找到约233000个相关结果。其中,第一个搜索结果指向“www.etexsys.com”链接。该链接的标题为“诣泰专注于**RFID洗涤管理”,内容包括“诣泰物联致力于**解决方案提供布草RFID清点、寿命分析等精细化管理,在布草租赁管理行业处于领先水平”。标题右侧注有“广告”字样。点击该链接则跳转至被告经营的“诣泰物联”网站(首页网址为:www.etexsys.com)。该网站首页显示:诣泰物联是一家致力于公用纺织品洗涤租赁管理解决方案的供应商。产品方案引入当前最先进的RFID技术、云计算服务、移动互联网、自动化等技术。公司旗下的软件集成与系统解决方案在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专注于为洗涤企业、医疗单位、酒店企业提供纺织品一站式管理解决方案。该网站内容中并无“**”字样;2、在百度公司经营的百度搜索框输入“无忧洗”进行搜索,找到约396000个相关结果。其中,第一个搜索结果指向“www.etexsys.com”链接。该链接的标题为“诣泰专注于无忧洗RFID洗涤管理”,内容包括“诣泰物联致力于无忧洗解决方案提供布草RFID清点、寿命分析等精细化管理,在布草租赁管理行业处于领先水平”。标题右侧注有“广告”字样。点击该链接则跳转至被告经营的“诣泰物联”网站(首页网址为:www.etexsys.com)。该网站首页显示内容如前。该网站内容中并无“无忧洗”字样。 根据案外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5月4日提交给法院的《关于涉案数据调查情况的复函》显示:关键词“**”由被告于2017年9月15日在其推广账户中自行添加,在2018年2月13日下线,在此期间,所对应的推广创意被点击24次,产生费用21.70元;关键词“无忧洗”由被告于2017年9月15日在其推广账户中自行添加,在2018年2月13日下线,在此期间,所对应的推广创意被点击36次,产生费用36.04元。 四、原告合理费用支付情况 原告另提供本次诉讼公证费发票2000元和律师费发票20000元。 本院认为,综合原、被告的诉、辩称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被告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分述如下: 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公司设置的推广链接指向其经营的“诣泰物联”网站,被告公司通过该网站宣传其经营洗涤企业的软硬件开发等业务,与原告主张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相近似。被告公司所设推广链接的标题和内容中均使用了“**”和“无忧洗”,与原告注册商标“”和“”相同,与原告注册商标“”的中文部分相同,仅字体有区别,整体视觉效果构成近似。被告公司以“**”和“无忧洗”作为推广内容,指向www.etexsys.com网站,属于在相同商品和服务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和相近似商标的行为。虽然被告公司网站中并无“**”和“无忧洗”字样,但被告在该推广链接的标题和内容中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和相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认为其网站与原告存在某种关联,侵害了原告对涉案注册商标享有的权利。被告通过设置涉案推广关键词的方式使其在针对该关键词的百度搜索结果中排在首位,会导致本应属于原告的商业机会和潜在客户更易为其获得,给原告造成损失。此外,其对“**”和“无忧洗”文字并不享有任何权利,也无其他合理使用的理由,其亦自认法定代表人系原告公司的创始人之一,明知“**”和“无忧洗”与原告公司的企业名称和主营业务相关,为提高网站点击量仍然选择该关键词及推广内容。可见,其侵权的主观故意明显。 被告公司还提出,百度公司有专人负责合同履行,其选择涉案关键词经过了百度公司的审查确认,故百度公司对被告公司的行为应承担责任。但本案中,原告明确表示不需要百度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且根据被告和百度公司双方的合同约定,百度公司并不对关键词进行事先的人工审查。因此,对被告公司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本案中,“**”既是原告的注册商标,同时又是原告的企业名称。原告公司自2011年以来,在其专业领域内屡获各类奖项,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原告的创始人之一,从原告公司离职并创设被告公司,与原告均经营洗涤行业的软硬件开发等业务,属于同业竞争者。被告在设置搜索关键词时明知“**”系原告的企业名称而将其作为互联网的搜索关键词,使相关公众在搜索“**”时,直接显示被告的网站链接,从而进入被告网站联系业务,达到利用网络用户初始混淆争夺潜在客户的效果,主观上具有使相关公众在网络搜索、查询中产生误认的故意,客观上擅自使用“**”,利用了原告的企业信誉,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被告对其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对原告要求被告在其网站首页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通过百度公司的复函可见,被告设置相关关键词搜索的行为持续不足半年,两个关键词的点击量共计60次,数量较少,影响有限,故在被告网站上刊登声明足以消除影响,无需在《新民晚报》或同等级别的报纸上另行刊登声明。原告还要求被告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赔礼道歉可适用于人身权受到侵害之情形,旨在对受害人的精神伤害予以抚慰。然本案原告为法人,由于法人的人身权利主要表现为法人的名誉、荣誉和商业信用等,故只有在法人所享有的人身权受到侵害并且对法人的商誉、信用等社会评价产生较为严重的贬损时,才能够适用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本案中,原告未对其人身权受侵害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进行举证,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赔礼道歉之诉请,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本案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等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的主观故意明显、侵权时间不长、推广链接的点击次数不多、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系原告公司的创始人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对原告主张的公证费2,000元,系其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20000元,本院认为数额偏高,本院综合考虑本案律师的工作量、案件疑难程度、相关律师费收费标准等予以酌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诣泰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网站首页(www.etexsys.com)上连续三日刊登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就其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如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上海诣泰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被告上海诣泰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4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60元,被告上海诣泰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孙 闫 书 记 员 周 玥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