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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诣泰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5民初8434号 原告: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 法定代表人:程富有,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诣泰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路******楼**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百度大厦**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百度大厦**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上海诣泰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诣泰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网讯公司)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在线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公司诉称,原告拥有“**”、“无忧洗”等多项注册商标。被告诣泰公司在明知与原告存在同行业竞争关系的前提下,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无忧洗”设置为网络搜索关键词链接其自身企业网站,为其招揽生意、拦截原告客户资源,构成商标侵权。在百度网站首页www.baidu.com分别输入“**”和“无忧洗”,显示均为“诣泰.专注于**.RFID洗涤管理......”,点击打开该链接,显示均为诣泰公司的网站首页。百度网讯公司系百度网站的运行管理方,百度在线公司为百度网站提供技术支持服务。上述两公司均未履行审核义务,未核实相关链接所发布的内容,构成共同侵权。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在百度网站首页www.baidu.com、诣泰公司网站首页www.etexsys.com或者国家级报刊上刊登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声明应持续且不少于15天,刊登内容需经法院核实,以消除不良影响;2、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合理费用及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 被告百度网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理由有二:一、根据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被告百度网讯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应由该地法院审理;二、本案系发生在互联网环境下的侵权纠纷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本案中,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信息存放于百度网讯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电信机房内的网络服务器中,故应当由该地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系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所涉被告共有三名,其中被告诣泰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及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孙 闫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