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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诣泰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5民初8434号之一 原告: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887弄72号307室。 法定代表人:程富有,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诣泰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路498号8幢19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三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诣泰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后,原告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孙 闫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