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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浦民三(知)初字第1022号 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葡萄藤市360州立公路XXX号100座(4550StateHighway360,Suite100,Grapevine,USA)。 法定代表人JerryDonald。 委托代理人**皓,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程富有。 委托代理人***,上海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