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浦民三(知)初字第1022号
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葡萄藤市360州立公路XXX号100座(4550StateHighway360,Suite100,Grapevine,USA)。
法定代表人JerryDonald。
委托代理人**皓,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程富有。
委托代理人***,上海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