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03财保63号
申请人:江苏奥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经济开发区9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北京路天昕大厦九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奥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沧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自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奥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20000元的财产(财产线索: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开户行及账户:建行沧州朝阳支行13001695708050001133、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13012013000000548、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8012019000003846)。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