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旭景观照明有限公司

3382江苏安旭景观照明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凯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民终33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安旭景观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云港凯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环城东路24号建材商贸城16栋2号。
法定代表人:薄才通,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
上诉人江苏安旭景观照明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连云港凯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18)苏1084民初3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安旭景观照明有限公司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收到人民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安旭景观照明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