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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建设有限公司与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7755号 原告:广东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威谷三街。 法定代表人:孙某,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金牛高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苏某,职务不详。 原告广东某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广东某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东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