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522民初3398号之二
原告:湖州中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经济开发区明珠路1278号长兴世贸大厦12层1219-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为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鑫晟建设有限公司,住址:长兴县泗安镇富民商贸小区1幢1层4号商铺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为总经理。
原告湖州中庆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鑫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鑫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中庆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鑫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中庆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鑫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19.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3039.5元,由原告湖州中庆贸易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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