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宏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民初5793号

原告:***,男,196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告:安徽宏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高新区移湖西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85121J。

法定代表人:李香,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宏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安徽宏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给付义务,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靳真卫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