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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盛福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建中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鲁0214执2450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青岛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5)鲁0214民特928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2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于2026年3月17日履行完毕本案义务,故驳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