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鲁0214执2885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灌云县。
法定代表人:骆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5)鲁0214民初1523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2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于2026年1月29日履行完毕本案义务,故驳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