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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合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中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鲁0214执2962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某工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红岛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5)鲁0214民特315号民事裁定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34867.95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5)鲁0214民特315号民事裁定书本次申请事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