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鲁0214执2962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某工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红岛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5)鲁0214民特315号民事裁定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34867.95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5)鲁0214民特315号民事裁定书本次申请事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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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