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中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中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214财保168号 申请人:江苏中匀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海门市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北海路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774068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中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龙海路569-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228734000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江苏中匀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中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28825.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中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28825.2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164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