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5)皖1202民初19206号
原告:某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女,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
原告某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以下简称某银行)与被告顾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截至2024年8月18日的欠款总计163753.22元,其中本金53857.83元、利息83107.51元、违约金26747.88元、手续费40元,自2024年8月19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按照信用卡领用协议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顾某在原告处申领了某发展银行信用卡,并于2018年4月10日获得批准,账号为,被告顾某透支金额为163753.22元,信用卡合约主要约定:利息、罚息、复利、滞纳金、违约金、手续费等的计算标准:从交易记账日起至还款记账日止计收透支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违约责任:按照当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双方就信用卡合约主要条款进行提示注意、说明。被告使用后,于2020年6月17日逾期还款,至今未清偿。原告认为,双方按照《某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和《某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达成的约定,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被告使用并产生透支后,且未及时补足透支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据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息及违约金等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顾某未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10日,顾某向某银行申请办理某银行信用卡获批,卡号为:。《某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载明:某发展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发展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主卡申领人及其附属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自愿向甲方申领、使用信用卡等有关事宜订立本合约。乙方在申请表上签名或在线签署时,即视为乙方已理解和接受《某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本合约,并同意受其约束。乙方非现金交易自记账日起至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间为免息还款期。信用卡的免息还款期期限由甲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确定,最长为50天。除非另有约定,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当日截止时间前偿还当期对账单的全部款项的,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如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当日截止时间以前收到乙方根据账户对账单中所规定的当期余额的全额还款,乙方须支付全部非现金透支款项自记账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照每日0.05%的基准利率,即年化利率18.25%计付利息(年化利率=日利率*365);因受每月天数不同及乙方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透支年化利率与标准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同时在乙方持有的信用卡片有效期内,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及风险水平等不定期调整利率,具体以甲方审批结果为准,并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及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等方式通知乙方。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计算,按月计收复利,年利率以日利率乘以当年实际天数计算。人民币和外币当期余额的利息应分别计算。乙方还款未达到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约定的计息方法支付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逾期还款违约金收取金额上限不超过透支本金。乙方如同时持有两个以上的信用卡账户,其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其持有的各信用卡账户的最低还款额的总和。最低还款额金额以对账单显示金额为准。乙方使用信用卡需按甲方对外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关服务手续费(包括年费、卡片工本费、WOW卡会员费、挂失费、补换卡费、增值服务费、分期业务手续费、争议服务费、外币兑换手续费等以及取现、存款、转账等交易产生的各项费用)。相关费用由甲方采取直接扣收的方式从乙方信用卡账户中收取等。
顾某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违反信用卡合约,自2020年6月17日起逾期还款,某银行提交的欠费构成表显示,截止到2024年8月18日,顾某尚欠信用卡本金53857.83元、利息83107.51元、违约金26747.88元、手续费40元。
上述事实,由信用卡申请表、《声明及签署》、收费项目表、领用合约、交易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顾某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填写《声明及签署》,表明其已阅读申请材料,知晓本信用卡信息,愿遵守领用合约及申请表所列全部条款,后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未按约定的时间偿还透支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某银行是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并经审批备案登记从事金融相关交易的金融机构,依据领用条约及相关规定向顾某主张还款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违约金、手续费计算标准合计不能超出年利率24%。被告顾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自愿放弃抗辩请求权,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欠原告某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信用卡本金53857.83元及利息、违约金、手续费(自2020年6月17日起,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合计不能超出年利率24%)。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88元,由被告顾某负担。原告某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应按《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交纳诉讼费,逾期不缴纳由本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