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502民初3083号
原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鄄城黄河河务局,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
原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鄄城黄河河务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3元,减半收取计176.5元,由原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