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426民初682号
原告:四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秀山路245号4号楼6层6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26471602A。
法定代表人:汤成锋,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鲁毅,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舒玮,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峨山彝族自治县水利局。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双江街道嶍峨路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4260151883177。
负责人:柏家立,该局局长。
原告四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峨山彝族自治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四创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创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6元,减半收取2133元,由原告四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普文星
人民陪审员 龙琰琥
人民陪审员 施 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袁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