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302民初2797号
原告:湖南三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振华路519号聚合工业园15栋40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爱可信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湘潭经开区和平街道东风路42号年产8万套电池箱体建设项目车间一。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三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爱可信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三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年6月21日原告湖南三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湖南爱可信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已经支付合同款项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三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三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72元,减半收取436元,由原告湖南湖南三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