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286号之二
申请人:湖南普斯赛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长沙国际企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德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要然,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兴鑫豪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泗安镇工业区v>
法定代表人:程艳娟。
申请人湖南普斯赛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兴鑫豪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普斯赛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兴鑫豪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普斯赛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兴鑫豪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向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易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