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普斯赛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普斯赛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奥圣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3562号
原告:湖南普斯赛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88号长沙国际企业中心2幢B604室。
法定代表人:刘德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要然,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奥圣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诚信东路255号。
法定代表人:苏杰。
原告湖南普斯赛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宁波奥圣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诉称:2020年6月29日至2020年7月30日,被告向原告购买了2835系列灯珠产品。经双方对账,截至2020年7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66043.43元未付。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绝支付。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66043.43元;2、被告以566043.4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的标准支付原告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1年1月21日为16344.5元);3、被告支付原告保全费3770元、保全担保费117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因合同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同履行地所在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合同明确载明履行地为需方即被告所在地。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告提交了其与原告于2020年5月14日至2020年7月24日期间签订的多份《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双芯PCT方杯灯珠、单芯PCT方杯灯珠、三芯PCT方杯灯珠等产品。双方在争议解决条款中约定,因合同产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合同的抬头处,双方明确合同履行地为需方所在地。因此,双方关于争议解决的诉讼管辖约定明确,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适用约定管辖。因此,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应由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宁波奥圣照明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晓云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廖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