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21民初3080号之一
原告:*****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靖远县***石板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怡馨苑东区1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砼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砼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其撤回对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砼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27元,减半收取2663.5元,由原告*****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