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民初11640号
原告:上海高新职业技术培训中心,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天宝路879号C楼609室、308室。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信产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500号22-23楼、25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市信产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培训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500号24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高新职业技术培训中心与被告上海市信产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培训中心、上海市信产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高新职业技术培训中心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高新职业技术培训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05.08元,减半收取计8,802.54元,由上海高新职业技术培训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金革平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杨 军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