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702民初1460号
原告: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白水湖街道三里村委员会花果园南路5号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4608xxxx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梓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洋县洋州街道办事处东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Uxxxx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梓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本院于2025年3月4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通知书》,原告于送达当日查收,但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经催告后仍未缴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陕西梓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也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通过微信小程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等方式),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