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702执保1209号
申请保全人陕西梓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汉中新松机器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新松机器人投资有限公司、新松机器人发展有限公司、陕西玉梵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陕0702财保17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实施,申请执行标的15600000元,本院同日转执行局办理。现将执行情况通知如下:
1、执行局依法冻结被保全人汉中新松机器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汉台区支行(账号:2660********)账户存款1560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3792.75元)(总对总线上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4年10月13日至2025年10月12日);
2、执行局依法冻结被保全人新松机器人投资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北京自贸试验区支行(账号:1100********)账户存款1560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0元)(总对总线上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4年10月13日至2025年10月12日);
3、执行局依法冻结被保全人新松机器人发展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北京宣武支行(账号:1100********)账户存款1560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0元)(总对总线上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4年10月13日至2025年10月12日);
4、执行局依法冻结被保全人陕西玉梵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天汉大道支行(账号:6105********_1)账户存款1560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366.66元)(总对总线上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4年10月13日至2025年10月12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702执保1209号案件的执行实施完毕,于2024年10月24日结案。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后果。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