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191财保88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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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益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益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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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季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8日作出(2026)陕0191财保2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某银行西安南大街支行,账号:;开户行:某银行西安金泰假日花城支行,账号:;开户行:某银行西咸新区支行,账号:)内存款895668.89元予以冻结(最高限额:人民币895668.89元,保全期限:一年)。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某银行西安南大街支行,账号:;开户行:某银行西安金泰假日花城支行,账号:;开户行:某银行西咸新区支行,账号:)内存款895668.8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