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民初9111号
原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润沣超市,经营场所: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王寺西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1105MA6TWGQ08F。
经营者:***,女,汉族,1978年10月25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科贸路999号A栋9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1156408T。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90年4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润沣超市诉被告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润沣超市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71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58.5元,其余1358.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