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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某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甘0104民初3203号 原告:刘某,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 被告:***,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刘某与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7日立案。原告刘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