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甘0104民初3203号
原告:刘某,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
被告:***,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刘某与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7日立案。原告刘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