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12316号
原告:浙江恒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紫宣路158号5幢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8530162X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宏信晶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办文苑南路同辉建材商业楼南栋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MA6TYCNF15。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安融创晶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办文苑南路同辉建材楼南侧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MA6U13UA1D。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科贸路999号A栋9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1156408T。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恒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宏信晶南置业有限公司、西安融创晶南置业有限公司、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原告浙江恒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亦未办理相关减、缓、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恒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