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森林特种钢门有限公司与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7798号 原告:上海森林特种钢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 原告上海森林特种钢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森林特种钢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森林特种钢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9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贾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