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财保14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博弈钢结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弈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中兴西路9号溧水明辉科技创业园2幢4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Y2XG37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辰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科贸路999号A栋9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1156408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博弈公司与被申请人华辰公司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1日作出(2024)陕0116财保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华辰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南大街支行6100××××9774账户内存款815446.4元,冻结期限12个月。2024年5月30日,申请人博弈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博弈钢结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南大街支行6100××××9774账户内存款815446.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