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眉山市彭山区振发建材经营部与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财保288号 申请人:眉山市彭山区振发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振发经营部”)。 经营者:***,男,汉族,1997年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辰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振发经营部于2024年11月6日向福州仲裁委员会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控冻结被申请人华辰公司价值在139441.57元范围内的银行账户财产。后福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相关材料提交我院。后本院通知申请人振发经营部补齐材料,2024年11月20日,本院立案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或者裁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然而申请人振发经营部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之申请并不符合财产保全的法定条件。综上,申请人振发经营部之申请,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眉山市彭山区振发建材经营部的申请。 保全申请费1217元,申请人振发经营部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