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12民初182号
原告:***,女,1967年6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89年7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94年12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6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
被告:广州金泰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南岭村龙兴西路14号一单元61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营业场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第34层08-10单元。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员工。
原告***、***、***与被告***、广州金泰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下称金泰公司)、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下称京东安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金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京东安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京东安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87012.28;2、判令三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外赔偿原告人民币730387.81元(总金额1189760.79元-交强险187012.28元=1002748.51元×80%=802198.81元-车方支付71811元=730387.81元),以上金额合计917400.09元;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迳付原告)。
二、事故发生概况:2021年10月29日13时23分,***驾驶制动性能、转向性能均不合格的粤A×××**号重型自卸货车沿科珠路中心绿化带以西第六条机动车道(右转弯车道)由北往南行使至科珠路玉树南路路口,实施往西右转并以46.34km/h的车速驶至广州市黄埔区玉树南路出科珠路西59米时,遇蒋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沿事发路口西侧人行道由南往北驶至,结果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蒋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后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由***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蒋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四、受害人概况:
死者蒋某生前与妻子***生育一子一女即原告***、***。死者蒋某的父母均已经去世。
五、车辆情况:***驾驶粤A×××**号重型自卸货车的登记所有人是金泰公司。***是该公司聘请的司机。
六、肇事车辆投保情况:粤A×××**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京东安联投保交强险及1000000元的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交强险和三者险保险期间。
七、医疗费:
三原告主张及证据:医疗费7012.28元,提交病历、医疗费电子票据。
***、金泰公司主张:无异议。
京东安联主张:无异议。
本院认定及理由:三原告主张医疗费7012.28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
八、死亡赔偿金:
三原告主张及证据:死亡赔偿金:1005140元,50257元/年×20年=1005140元(2020年度广东省一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257元/年计算)。
***、金泰公司主张:无异议。
京东安联主张:由法院核对。
本院认定及理由:三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100514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
九、丧葬费:
三原告主张及证据:143622元/年÷12月/年×6个月=71811元(2020年度广东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143622元/年计算)。
***、金泰公司主张:无异议。金泰公司已经支付71811元给原告。对此,三原告予以确认。
京东安联主张:由法院核对。
本院认定及理由:三原告主张丧葬费71811元,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金泰公司已经支付71811元丧葬费给三原告。
十、亲属处理后事误工费、住宿费及交通费:
三原告主张及证据:亲属处理后事误工费8297.51元=67302元/年÷365天/年×15天×3人(2020年广东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7302元/年),住宿费:13500元(450元/天×10天×3人),交通费:4000元(酌情)。
***、金泰公司主张:无异议。
京东安联主张:不认可,因民法典及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已删除了支持上述项目的条款,故不应支持。
本院认定及理由:三原告主张亲属处理后事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门诊情况,本院酌情交通费30元。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原告主张及证据:80000元(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
***、金泰公司主张:无异议。
京东安联主张:过高。
本院认为及理由:本案事故造成蒋某死亡,给原告造成一定精神损害,根据事故责任承担,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中优先赔偿。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蒋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本院予以认定。***、蒋某对事故造成损失按80%、20%分担为宜。因***驾驶肇事车辆向京东安联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三原告的损失合计为1083993.28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由京东安联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7012.28元、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180000元后,余款976981元(1083993.28元+80000元-7012.28元-180000元)应由京东安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80%赔偿781584.8元(976981元×80%),扣除金泰公司已支付71811元,阳光财保仍应支付709773.8元(781584.8元-71811元)。对三原告主张超出本院认定的金额,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87012.28元;
二、被告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709773.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74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270元(原告已预
缴),由原告***、***、***负担292元,被告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2682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270元。上述被告负担的部分在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