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金泰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金泰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民特1227号 申请人:广州金泰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盛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3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春市。 申请人广州金泰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公司”)与被申请人***因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云劳人仲案[2022]359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仲裁裁决如下: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金泰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0元;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金泰公司认为:一、根据金泰公司提交的《工资结清证明》足以证明2022年1月17日***已经离职,且是***自己离职。但仲裁委却没有依法查清事实,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进而错误裁决金泰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在仲裁阶段,金泰公司为了证明***离职事宜,向仲裁委提交了《工资结清证明》。《工资结清证明》的内容为***确认填写并签名,***在仲裁阶段也予以了承认,并承认收到相关工资。同时,***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在2022年1月17日之后与金泰公司仍存在劳动关系,而且其所提交的金泰司机师傅工作群中,并没有显示2022年1月17日之后金泰公司仍安排其工作的内容。因***离职后不主动退出工作群,金泰公司有权将其移除工作群。另外,***所提交的放弃办理社会保险申请书,该所谓申请书所标注的公司并非金泰公司,为广州荣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且所书写的时间为2022年2月15日,此时***已经办理离职手续一个月了,不符合实际情况和逻辑。而且,该申请书没有金泰公司的公章。可见,金泰公司所提交的《工资结清证明》足以证明***在2022年1月17日已经离职。但仲裁委却认定金泰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的离职时间,进而认定***所主张的2022年2月18日离职,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填写了《工资结清证明》,并签名确认收到的款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医保社保补贴等。***并无证据证实在签署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该《工资结清证明》是***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值得注意的是,***与金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穗云劳人仲案[2022]3481号),该案与本案案件情况相同,***与***同为金泰公司的员工,职位均为司机,同样在离职时签署了《工资结清证明》。但仲裁委对两案的裁决结果却完全不一样,对《工资结清证明》的认定也完全相反。穗云劳人仲案[2022]3481号仲裁裁决,是认可了《工资结清证明》,3590号裁决却全面否认《工资结清证明》。故仲裁委对3590号裁决时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同案同判原则。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五条、第八十条之规定,3590号裁决已超过了法定审理期限,属于程序严重违法。2022年2月21日,***向仲裁委提出本案仲裁申请。2022年5月19日,仲裁委开庭审理。2022年8月1号,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2022年8月16日送达金泰公司。可见,本案从申请到受理,再到裁决作出,将近六个月之久。在此期间,金泰公司从未收到过书面延期审理文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3590号裁决已超过了法定审理期限,属于程序严重违法。综上,金泰公司请求:1.撤销穗云劳人仲案[2022]3590号仲裁裁决;2.裁决***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申请人***答辩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金泰公司的申请。 经查明,金泰公司于本院审理期间,提交了另案裁决书(穗云劳人仲案[2022]3481号)一份,拟证实仲裁委对于案涉证据《工资结清证明》,前后两案认定完全相反。***确认该裁决书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该案裁决结果。 再查明,《工资结清证明》中载明“***收到公司支付的5800元(包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医保社保补贴等)……”金泰公司主张该5800元系离职时结算的剩余应支付的工资,***认为该5800元系结清其2022年2月工资。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首先,关于仲裁裁决是否存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问题,仲裁审理期间,金泰公司虽提交了《工资结清证明》,但根据该证明内容及双方对于所结清款项性质的主张,可知该证明仅系双方对***在职期间的工资结算,而并未涉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问题。故该结清证明不足以证实双方已协商一致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纠纷均已处理完毕。同时,该结清证明内容亦无法证实***系因个人原因而自行离职,故在双方均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实***离职原因的情形下,仲裁裁决根据公平原则视为双方的劳动关系系由金泰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现金泰公司提交的另案裁决书,并无法证实本案存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情形,故本院对此不予采纳。经审查,关于***的离职时间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等问题,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据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作出裁决,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 其次,关于仲裁裁决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立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决定该案件终止审理;当事人未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处理。本案中,当事人没有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在仲裁审理过程中提出异议并提起诉讼,故仲裁委员会依法继续审理本案并作出裁决,不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的情形。金泰公司于本案仲裁审结后再以超出审理期限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金泰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金泰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云劳人仲案[2022]3590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广州金泰基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