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勘资环勘测有限公司

河北华勘资环勘测有限公司、丰宁玉金山石英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6民初3100号
原告:河北华勘资环勘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南园东路五一四队办公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669070668C。
法定代表人:张建强,职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迪,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杨木栅子乡杨木栅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794163089B。
法定代表人:方海军,职位:经理。
原告河北华勘资环勘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开发有限公司的地址进行送达,未能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等信息,本案中按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开发有限公司的信息,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在通知原告后,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能够向被告送达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华勘资环勘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段书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肖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