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屈原建安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岳阳市屈原建安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624民初30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岳阳市屈原建安有限公司。 地址: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营田镇建安路39号二楼20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岳阳市屈原建安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148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