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691民初114号
原告:岳阳市屈原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营田镇建安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07332893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岳阳市屈原建安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