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402民初7858号
原告:赤峰市盛骄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2396226419X,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桥北物流园区(钢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隆泰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68YNM6U,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庐山北路477号德阳希望城1#商业地块1幢D-12-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赤峰市盛骄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隆泰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3日立案,赤峰市盛骄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市盛骄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市盛骄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91元,保全费2147元,合计5238元(原告赤峰市盛骄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赤峰市盛骄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