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02民初9049号
原告:***,男,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广令,河南同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宏力大道鸿基国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994327185。
法定代表人:宋现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燕,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北濮上路东濮上名家商业B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85081356X(1-1)。
负责人:盛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振国,河南晖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润弘建设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红权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