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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某某公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03民初9157号
原告:昆明***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690号金鼎科技园五号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王云莲,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金亚、林平,系云南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西南****,住所:昆明市白龙寺***号。
法定代表人:郭辉军。
原告昆明***公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昆明***公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公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276元,减半收取4138元由原告昆明***公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 梅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杜建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