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金碧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昆明金碧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刘玉涛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02民初3229号之一
原告:昆明金碧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学府路690号金鼎科技园五号标准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216688385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广州市刘玉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海南赤岗西约458号之一蔬菜店1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567914719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昆明金碧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刘玉涛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昆明金碧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金碧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以被告广州市刘玉涛贸易有限公司已将案涉款项全部支付完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金碧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25元,减半收取4662.5元,由原告昆明金碧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