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302民初2904号之一 申请人:湖北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北路。 法定代表人游悟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北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4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五堰街办朝阳中路××号××幢××(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房屋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对被申请人**持有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营业部(银行卡号:62×××64)的账户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石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