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a定书
(2024)粤1302民初1789号
原告: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澳大道惠南高新区科技产业园惠泰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33110602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江西晶润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科技产业开发区天祥北大道14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7Q57H84。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江西欧菲炬能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七号路-00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MA37QALJ7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晶润光学有限公司、江西欧菲炬能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