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1302民初7286号
原告:广东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XXXXXX602M,住所地惠州市惠澳大道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惠泰路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某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XXXXXXXXXX580F,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员工。
原告广东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省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西省某某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诉辩意见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货款本金人民币18946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8946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14.8%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98617.23元);以上暂计金额为人民币2093217.2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存在多年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多年来一直向原告采购数字机顶盒。双方签订了多份采购合同对订货内容、价格、售后服务、结算方式、交货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方面作出了约定。原告按约供货后,被告长期拖欠部分货款。双方经对账确认,截止至2022年3月31日,被告仍欠原告货款1894600元未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一直拖欠,截止至2022年9月30日,被告仍拖欠货款1894600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山西省某某有限公司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没有提交证据及答辩意见。
查明的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1日,原告广东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和被告山西省某某有限公司(甲方)签订《机顶盒采购合同书》,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5000台高清单向机顶盒,单价157.43元,合计787150元,合同签订后10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全款,乙方收到货款后30个自然日发货,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还款额千分之一,约定甲方联系人***。
2021年6月16日,原告(乙方)和被告(甲方)签订《机顶盒采购合同书》,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5000台高清单向机顶盒,单价173元,合计865000元,合同签订后10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全款,乙方收到货款后40日内发货,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还款额千分之一,约定甲方联系人***。
2022年7月18日,原告(乙方)和被告(甲方)签订《机顶盒采购合同书》,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5000台高清单向机顶盒,单价173元,合计865000元,合同签订后10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全款,乙方收到货款后40日内发货,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还款额千分之一,约定甲方联系人***。
原告提交的《送货签收单》显示如下,2020年1月4日至2022年2月17日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交付标清双向机顶盒、遥控器等货物,收货地址是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街××号晋中传媒大厦,收货人是***,由被告员工***在“收货单位”处签名。
被告先后于2022年3月31日和2022年9月30日,两次在原告制作的2张《对账单》中加盖公章,确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1894600元。被告先后在上述2张《对账单》中加盖公章后,没有向原告支付货款。
裁判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提交的《机顶盒采购合同书》、《送货签收单》、《对账单》可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证实被告拖欠原告货款本金1894600元。合同约定了付款期限,被告没有向支付货款1894600元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894600元并以18946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14.8%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山西省某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山西省某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946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946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14.8%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772.8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当事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交应缴的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