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42民初2987号
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石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旅游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
法定代表人:裴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市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
法定代表人:席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酉阳县某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旅游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酉阳县某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某旅游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酉阳县某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43元,由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6767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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