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29民初94号
原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
法定代表人: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邑县某某村委会,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
负责人:张某。
原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邑县某某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2元,由原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