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825民初1224号之一
原告:温县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721866090L。
法定代表人:张红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占久,焦作市温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中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名:山西华辰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85813019X。
法定代表人:马晋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建武,山西瑞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博琼,泰和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县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中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县电力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62元,减半收取3881元,保全费2674元、保全保险费1292.4元,合计7847.4元,由原告温县电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段爱霞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赵艺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