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29民初1042号
原告:***,男,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灵石县。
被告:山西介休义棠城峰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介休市绵山镇城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3031743E
法定代表人:李连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守鹏,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勇,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中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100号恒地大厦1幢1单元10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85813019X。
法定代表人:马晋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建武,山西瑞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石县两渡镇新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灵石县两渡镇新庄村。
法定代表人:朱海明,村委主任。
原告***与被告山西介休义棠城峰煤业有限公司、山西中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灵石县两渡镇新庄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2020年9月1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62.50元,减半收取计23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永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