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8民终1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万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茫崖市花土沟镇昆仑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6310977415B。
法定代表人:周跃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宁荣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文苑大街31号4号楼1单元128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0745907524。
法定代表人:仇朝恒,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中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100号恒地大厦1幢1单元10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85813019X。
法定代表人:马晋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柴旦明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经发局三楼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4MA752JH568。
法定代表人:张振文,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青海万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西宁荣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中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大柴旦明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2020)青2891民初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因上诉人青海万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指定期限预交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青海万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党雪仁
审 判 员 樊旭华
审 判 员 陈治冈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永龙
书 记 员 李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