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7执42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中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100号恒地大厦1幢1单元1005号。
法定代表人:马晋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新建,男,1961年3月17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曹鹏,男,1990年12月6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集团和顺**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镇三奇村。
法定代表人:冯晋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剑,男,1982年4月26日生,汉族,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科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西中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集团和顺**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长仲调字第73号仲裁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集团和顺**煤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集团和顺**煤业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长治分行账号为48×××73的银行账户。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集团和顺**煤业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长治分行账号为48×××73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郭东星
审判员 辛变花
审判员 韩丽娜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郝志鹏